自愿参加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页(769字)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根据自己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全体社员不受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及宗教信仰的歧视,而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合作社社员有退出合作社和组织新合作社自由。这一原则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包括宪法、基本法律、专业法律和规章中体现出来。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有关合作社立法,规定的都很明确。只要农民自愿,具备条件,履行社员入社手续,即可加入一个或几个不同经营业务的合作社。退社亦如此,社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要求退社,随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终止社员资格。在发展中国家立法中,一般也规定社员入社必须是自愿的,但有的国家,如也门、伊拉克等国规定,凡在土地改革中获得土地的农民都必须加入农业合作社。也有的国家规定入社者要达到一定年龄,如苏联和东欧国家立法中,这一原则也得到体现。一般都规定年满18岁(苏联、民主德国规定为16岁)的农民,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当地农业合作社。新社员入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再由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但有的国家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只要社员子女达到成年,就算自动成为社员。关于社员退社,也都规定可以自愿退社,自愿退社者必须在本经济年度或实际终止社员资格前6个月(民主德国规定为4个月)提出申请,并需得到管理委员会批准,才可终止。目前,尽管世界各国立法中规定了“自愿参加的原则”,然而在法律实施中差别很大。西方国家执行比较好。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执行较差,往往受到政党、政府和个人因素的干预及影响,使“自愿参加的原则”法律条文流于形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苏联和东欧国家政局变化后,多数农业合作社解体,农民开始按照新的“自愿参加的原则”选择合作方式和方法。一些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作相应的法律、政策调整,以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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