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立法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页(427字)
各国农业合作社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贯穿于各类农业合作社法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前,国际农业合作社运动已经历百余年历史,各个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在形式、内容上差异很大。但是,随着现代农业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和巩固,在确立农业合作社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应在立法中明确体现出来。1984年10月,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在联邦德国汉堡召开第28届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章程指出: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奇戴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合作社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是指:自愿参加的原则;民主管理的原则;严格限制股金红利分配的原则;盈余按社员同合作社业务交往量分配的原则;国家给予必要扶持的原则等等。这些基本原则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在本国立法中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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