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页(413字)

抗告法院对抗告人不合法的抗告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是抗告法院对抗告人的抗告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之一。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抗告是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定和命令,向抗告法院提起的上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4条规定:“抗告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抗告本身是否准许,是否依法定方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欠缺以上要件之一的,以其抗告为不合法而驳回之。”对驳回抗告的裁定不服,有的国家规定可以再抗告,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19条之二规定:“对于不得声明不服的裁定及命令,只限于以该裁判有错误解释宪法或有其他违背宪法的事项为理由,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抗告。”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抗告的规定,自然也无“驳回抗告”一说。在我国,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上诉。上诉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则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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