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地产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8页(405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51条规定,自总统的决定在政府的“官方日报”上发表之日起,决定中指出的土地和财产即按本法的规定和方式属村社居民点所有。履行总统的决定,即给予村社占有权,或确认其占有权,如果居民点已经临时占用的话。第52条规定,居民点得到的地产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不可扣押的和不可转让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土地全部或部分地转让、转移、出租、抵押或征收土地税,凡违反这一规定而已经进行的或准备进行的交易、活动或合同将不再有效。根据本法,农田可分给村社社员个人开垦,可耕地永远属于村社居民点的地产。如果土地由个人利用,在根据本法而决定将上述土地改用集体开发以利于所有的村社社员时,个人利用将停止,当集体开发结束后再由个人继续使用。已属村社社员所有、因无合法的继承人或接替者而空闲着的农田和村镇的土地,则将由有关的居民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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