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收回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8页(354字)

墨西哥1991年《宪法》第27条规定,各州内关于收回或分配土地或水源的申请可直接提交州长。州长将申请转交混合委员会,委员会在绝对期限内处理公文并提出意见;州长对混合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批准或修改,并可下令立即使申请者拥有他认为合理的土地面积。这时可将公文提交联邦行政长官裁决。如果州长在法律规定的绝对期限内没有履行上段中的规定,则可认为混合委员会的意见被否决,需将公文立即提交联邦行政长官。相反,如果混合委员会在绝对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州长有权给予他认为合理的土地面积。本条还规定,联邦行政长官的下属机构和土地咨询机构应就对混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的通过、纠正或修改提出意见,并连同地方政府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担任共和国总统的公民,由其作为土地问题最高当局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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