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页(327字)

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某些诉讼活动所作的文字记载。笔录是反映立案来源、侦查行为、开庭审判以及判决、载定的执行等活动的诉讼文书,对于证实诉讼活动的有关情况和犯罪的有关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笔录应由法定的人员在场制作,制作完毕应交由被录者查看或宣读并由其在认定无误时签名盖章。笔录记载的内容要准确、清晰地反映情况,所使用的纸张、墨汁应符合长期保存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笔录主要有:①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笔录;②讯问笔录;③询问笔录;④勘验、检查笔录;⑤搜查、扣押笔录;⑥侦查实验笔录;⑦公诉案件开庭审判活动情况的笔录;⑧法庭笔录;⑨评议笔录;⑩检察人员对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笔录;⑾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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