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5页(384字)

送达方式的一种,直接送达的对称。指公安、司法机关在无法将诉讼文书直接交送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时而采取的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从广义上理解,可以把除直接送达外的一切送达方式都称为间接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将诉讼文书交由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等,由他们代为转交。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的,送达人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件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注明情况即视为送达(见留置送达)。③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的,通过邮寄送达。④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通过新闻媒介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⑤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送达。⑥受送达人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由监所或劳教场所转交送达。⑦受送达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法律的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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