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5页(622字)
直接审理原则的对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或证据调查的笔记进行审理的原则。根据间接审理原则,法院只依照书面审理(见书面审),而不直接面对当事人,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裁判官有变更时,更换后的新裁判官,根据书面审理即可,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等不必重新进行。间接审理原则的优点是诉讼经济,能加快审理速度,提高诉讼效益,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法院的负担。但是,采取间接审理原则,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因而直接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较少。在德国,最初并没有间接审理原则的规定,直到1915年的《减轻法院负担条例》第一次规定了书面程序。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书面程序的使用,一是由当事人合意使用,二是由法官依职权命令使用。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二)法院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经言词辩论而为裁判……(三)关于财产权的请求的诉讼,如果不必要律师代理诉讼,而诉讼标的的价额在起诉时未超过500马克,并且当事人一方由于距离遥远或由于其他重要原因而不能到法院出庭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命令以书面进行辩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间接审理原则。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采用直接审理原则,即使是二审程序某些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确已核对清楚后,客观上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裁判,因此,二审程序中的不开庭审理也并非间接审理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