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人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说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页(267字)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供人类食品中使用的指定食品添加剂法律的指令》第8条规定,出售给直接消费者的食品添加剂,只有在包装或宣传品上以醒目、清楚持久的方法标明以下的说明方可销售:(1)出售商品的名称应使用欧共体规定的名称和欧共体编号,如果没有规定的名称,则应注明足以使其区别于其他可能与其混淆的添加剂的准确名称;(2)第7条1(1)-(6)和(8)所要求的内容;(3)理事会79/112/EEC号指令第9条规定的最少有效期;(4)第3条中提到的综合指令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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