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人类食品添加剂使用标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页(716字)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供人类食品中使用的指定食品添加剂法律的指令》第7条规定,非供出售给直接消费者的食品添加剂,除非其包装或宣传品上醒目地、清楚地标注有下列说明:非供出售给直接消费者的食品添加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1)对于单独出售或相互混合在一起出售的食品添加剂,其每种添加剂都应注明欧共体规定的名称和欧共体编号,按其重量在总量中的比例的递减顺序排列。如果没有名称和编号,则应对该添加剂作出介绍以区别可能与其混淆的添加剂;如果为方便储藏,销售,标准化,稀释或溶解一种或多种添加剂而使用其他物质或材料,或食品配料于添加剂里,则应按照上述第一小段的要求,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和按重量在总量中的比例递减顺序排列的各种成分;(2)注明“用于食品”或注明“在食品中限量使用”;或对其在食品中的用法作更具体的说明;(3)必要时,储藏和使用的具体条件;(4)如果不说明用法会妨碍该添加剂的正确使用时,须注明用法;(5)识别货批的标志;(6)生产厂或包装商或欧共体内设立的销售点的名称或商店名称和地址;(7)在食品中有定量限制的成分,要注明其百分比含量或具体组成情况,以便使买主能遵循共同体的任何规定,或在没有共同体规定时,按其国家规定施用于食品,如果一组成分共有一个相同的单独限量或合并限量,就可以用一个单独数值表示其合并的百分比;(8)净重;(9)第3条中提到的综合指令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只在随货或交货前提供的单据上注明(1)点第2小段和(4)至(7)点所要求的内容,这样虽然不符合第1款的要求,但只要在该货物的包装或宣传品的醒目部分,标明“用于食品加工,不供零售”也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