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3页(285字)

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通过扶助行为履行义务的能力。子女或晚辈赡养父母或长辈的扶助行为须以子女或晚辈所具备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心理条件为前提。其中心理条件应为赡养者能够自觉地理解赡养行为的法律意义,通过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对被赡养者的扶助,作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意思表示。有些精神病人因病理性精神活动影响,生活懒散,高级意向要求缺乏,行为乖张,无法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甚至可对自己的亲人实施危害行为,且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能力,这些人即为无赡养行为能力人。否则,为完全赡养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赡养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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