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2页(459字)

20世纪60年代,印度政府为了解决粮食短缺,开展了“绿色革命”运动,大力引进高产良种,推广良种繁育技术。1966年印度政府颁布《种子法》,中央和各邦分别成立种子公司。次年又成立种子检测队。国家和邦种子公司主要生产小麦、水稻种子,面向全国。政府还鼓励成立私营种子公司,这些私营公司购买进口的种子加工设备,可以分期付款。《种子法》规定,种子公司可以通过农场示范推销产品,也鼓励私人零售商和合作社接受寄售安排。还规定,新品种种子(无标签)要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和许可,才能投入生产。个体种子公司既可生产新品种,也可生产已经推广的种子品种(有标签),并可不需要政府的检验与证明。关于种子市场的调控,开始政府对种子市场的调控很少。规定新品种需要密封包装出售,已推广的品种要标明发芽率及生产日期。允许个体公司出售其采购的种子品种,不必密封包装出售。80年代,印度政府开始加强对种子市场管理。于1983年颁布《种子控制法案》,宣布种子为基本必需品,并要求销售商注册登记,加强价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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