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财产股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2页(254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17条规定:(1)财产股和土地股两者的价值可以统一计算,财产股所有者与土地股所有者彼此之间可以相互交换,但是地块的大小不能超出用于兴办私人农场时规定每个劳动力应有的面积。(2)企业职工兴办家庭农场或另建其他农业企业时,可以取走全部土地股和财产股。(3)当以实物向职工发放财产股时,生产资料(不同种类)的分配应考虑全企业现有的平均生产水平、生产专业化的情况、保持生产地块完整的必要性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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