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生产价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页(391字)

日本对农产品等生产者或者生产者团体进行价格管理措施的作出法律规定。日本《农产品价格安定法》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劝告生产者团体,为了安定农产品等价格,防止价格下跌,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资金斡旋及其他必要的措施。法律中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根据政令规定,认为甘薯干、甘薯淀粉或者铃薯淀粉生产者,以低于原料标准价格买入其原料甘薯或马铃薯时,可劝告该生产者至少应将其价格提高到原料标准价格;农林水产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在作出劝告时,可公布其旨。法律中规定,农林水产大臣为了调查有关农产品等价格事项,必要时,可从农产品等生产者或生产者团体征集有关事项的报告,或者派其职员进入这些人的营业所、事务所、仓库等地,检查账簿文件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物件。对进入检查的权限,不得理解为犯罪搜查所承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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