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普事业资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页(514字)
日本《农业改良促进法》规定,政府为促进都道府县和农林水产省协同开展农业普及事业,使农民获得交流并有效地应用有益且实用的农业和农民生活的知识,按本法规定向都道府县拨给协同农业普及事业负担金。本法所指接受负担金的“协同农业普及事业”如下:(1)设立专门技术员及改良普及员的编制;(2)专门技术员或改良普及员通过巡回指导、农场示范、分发刊物、举办讲习班,以及利用各种器材等手段,通过示范和现场展览向农民进行农业改良或农民生活改善方面的教育;(3)通过农民进修机构对作为农业接班人的农村青少年进行必要的农业或农民生活改善方面的培养教育,使他们能经营现代化的农业;(4)通过农业讲习机构培养、提高改良普及员,培养旨在改良农业或农民生活的农村青少年团体的指导员,以及培养其他协助专门技术员或改良普及员推动农业改良和农民生活改善的农民;(5)为完成农村青少年教育工作,建设必要的设施。上述各项普及工作,均在农林水产大臣和领取负担金的都道府县共同协商的方针下付诸实施。该法还对领取负担金的申请、分配时间、分配标准、资助的承诺、退还负担金、停拨负担金、年度决算、年度报告等事项,均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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