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试验补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页(715字)

日本《农业改良促进法》规定,政府为促进农业试验研究,对都道府县及其他试验研究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金或委托金:(1)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农业急需以及都道府县及其他试验研究单位指定的试验研究项目所需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2)关于都道府县设置农业改良研究所需经费的2/3;(3)都道府县为开展本法有关规定的协同农业普及事业而设置的试验研究设施、办公业务所需经费的1/2。关于资金的申请,该法规定,接受、申请资金的都道府县或其他试验研究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按照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格式,将资金申请书、下年度事业计划书、经费预算书以及上年农业试验研究成果报告书一并上报农林水产大臣。关于资金的分配,该法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在审核申请书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本法规定的预算范围内,规定都道府县及其他试验研究单位的事业项目及其资金分配比例。都道府县或其他试验研究单位同意按上述规定分配的资金,应及时提交实施承诺书。该法规定,对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本法规定,每年定期将收支决算提交农林水产大臣进行审查清理,编制年度预算支出报告书,一并送交财政大臣,作为年度岁入、岁出的附件提交国会。该法还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对于连续资助二年以上的试验研究项目,在继续通过其需要预算时,如提出异议而不予分配或不拨付该项资金时,应立即报告内阁总理大臣,同时通知资金需要单位。需要单位不服时,一个月内可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异议。内阁总理大臣以为需要资金单位提出异议属于正当时,农林水产大臣必须分配、拨给该项资金。如资金需要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农林水产大臣可将该项奖金分配给其他都道府县或其他试验研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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