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优先顺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2页(404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72条规定,每当必须确定谁应分配到土地时,社员大会将始终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和被排除优先的顺序来进行:(1)在决议和原来的普查中包括的、目前仍在村社劳动的村社社员或其继承者:(2)决定和普查中含有的、曾在村社劳动过、但目前已不再劳动的村社社员,只要他们能证明以前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阻止其在临时分给他的、享有收益权的土地上继续耕种的;(3)在申请或普查中都不包括的居民点的农民,但以正常的方式,合法和和平地耕种村社土地已达两年或两年以上,只要其收入和劳动并没有损害任何享有权利的村社社员;(4)耕种村社土地不足两年、没有损害任何享有权利的村社社员的农民;(5)同一居民点中已达到本法规定的村社社员年龄的农民;(6)来自毗邻居民点农民;(7)来自缺少耕地的其他居民点的农民。在第3至第7款规定的情况下,那些享有充分权利的农民应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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