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1页(978字)
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判决的效力表现为判决的拘束力、既判力及执行力三个方面。
判决的拘束力 指判决对人的支配力,即具有确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效力。判决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判决对当事人之拘束力、对法院之拘束力和对社会之拘束力。对当事人之拘束力是指判决一经确定,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法院之拘束力是指判决一经确定,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判决的内容。对社会之拘束力是指判决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视判决的存在,都应维护生效判决;有义务协助执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执行判决,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或干涉、阻碍判决的执行。
判决的既判力 指判决在法律上的确定力,即法院判决在程序法上的效力,只有终局判决才有既判力。既判力的概念渊于罗马法中“既判的事实,应当视为真实”的法律观念,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占有重要地位。既判力对当事人而言,是指终局判决既已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断定,当事人就不得再以该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重新起诉。并且在其他诉讼中所为的攻击方法或防御方法也不得与该确定判决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法院就应当以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为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就法院而言,是指法院不得作出与以前确定判决中确定的法律关系相抵触的新的判决。确认判决具有既判力的意义在于防止就同一问题和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裁判或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判决的既判力除及于法院、当事人之外,还及于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或其继承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以及代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如遗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判决之执行力 指判决的内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实现的效力。判决确定后,如果义务人不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才具有执行力,其他判决如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则不具有执行力。给付判决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如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或者是法律上不能为的事项的,也不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