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4页(414字)

对构成犯罪和罪责轻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是何人实施的,犯罪的目的和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事实。相对于这些主要犯罪事实的,则称之为次要的犯罪事实,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时间,法定和可以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情节。由于主要犯罪事实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调查研究的重点,对其作出认定的结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如果认为原判决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就可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逮捕条件的规定中,曾有“主要犯罪事实”的用语。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无此用语,但各种犯罪事实在构成犯罪和决定罪责轻重中既有不同的作用,在诉讼实践中注意其主要与次要之别,对于准确定性和分清罪责轻重,仍然是必要的。

上一篇:主文 下一篇:主管机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