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页(551字)

1990年,爱沙尼亚独立后,大力推进农业私有化,于1992年颁布《土地价格法》,1993年颁布重新修订的《爱沙尼亚私有化法》。法律规定,凡是国有财产都应制定私有化纲要,包括规定农业生产协作社的财产私有化的原则;凡是加工农产品及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企业由政府决定私有化的程序;凡是负责对加工农产品的企业及其分机构提供供应的、或使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机构的农业协作社或中央联合农工公司均应是私有化的主体;凡进行财产出售预备谈判的农业企业私有化主体,均应由农业私有化组织确定谈判方案。法律规定,农业及加工农产品企业作为私有化全权主体有权按法律规定分期购买企业财产:(1)如果双方同意,则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先付不超过出售价的10%;(2)如果双方同意,分期付款期限为10年以上;(3)未付清的款数按年利15%扣除;(4)为购买农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分期支付,农业协作社或中央联合农工公司可以使用私有化有价证券。《私有化法》颁布后,爱沙尼亚政府还作出了关于国有农业企业财产私有化的办法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规定全部国营农场可由政府私有化局委员会组织出售,向农业职工发放私有化有价证券;利用私有化有价证券可以购买私有化的土地、房屋和农业补偿基金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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