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页(575字)
1991年,土库曼斯坦独立后,为推行经济和社会改革,实行农业私有化,先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1992年1月颁布《国家税收法》、《向公民征收土地使用费制度的暂行条例》。同年2月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方案及预测》、《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关于加强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及其农业企业经济措施的总统决议》。5月通过《关于谷物价格的决议》。上述法律、法令规定了农业非国有化与私有化的基本原则:(1)劳动集体有权选择非国有化或私有化的形式和实行办法;(2)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实行专门的社会保障;(3)对生产资料的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必须实行公开化并实行社会监督;(4)在股份制关系的基础上应实行份额占有制;(5)农业企业实行股份制后,企业30%的资产应免费送给本企业职工;(6)国家应建立土地贮备基地,应将土地交给很少有保障及多子女家庭使用;(7)牲畜与牧场应同时出租,建立国家贮备牧场,愿意独立经营的集体或农户,国家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贷款。1992年5月18日颁布的《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依法确认生产资料、土地及其他物质、精神财富的私有权,它们既可属于公民联合组织,也可属于国家。国家为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的所有制的发展保证给予同样保护和同等条件。这一规定对全面实行农业企业非国有化与私有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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