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页(672字)
1991年8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成为独立国家后,为了摆脱农业经济危机,决定全面改革旧的国家集中计划经济,向农业市场经济过渡,加快推行农业非国有化与私有化。1992年,政府颁布《赋予企业、农场、农庄独立经营和支持个体经济法》、《乌兹别克农业法》、《建立乌兹别克国家财产基金的法令》。这些法令规定,要对非国有化与私有化农业企业的职工实行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在农村,国家要为新建立的个体农场调拨土地,为个体农场提供必要的优惠贷款、技术设备、化肥、农药、种子和育苗,必须保障个体农场的生产正常进行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1993年1月,政府通过《加强农业改革的决议》,要求把所有国营农场分阶段地改造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改造成为其他形式的非国有生产企业。决议规定,在农业生产部门,非国有化与私有化的基本途径应是实行承包制、租赁制,或者发展个体农户家庭宅旁园地生产基地和个体农场。还规定,政府把国营农场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劳动集体所有,对这些农场所欠银行贷款可推迟20年归还。为了解决农业投入困难,刺激外国资本的投放,政府制定了鼓励外资发展农业企业的法律。法律规定,对参与农业建设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合资者可减免进口关税,可赋予其购置设施和设备、开办企业、长期租赁土地的权力,可建立保护外资的保险基金,允许有不动产和投资的国家设立办事机构和金融机构。90年代后期,乌兹别克政府陆续发布了一些农业投入方面的法令,制定了农业投资战略,对建立投资基金、土地税收、农业技术推广投入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