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页(525字)
1991年,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大力推行农业企业国有资产非国有化与私有化,作为农业经济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同年12月,国家议会通过《非国有化、私有化和企业经营活动总则法》。其中规定,可对农工综合体、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实行非国有化与私有化。有关农业企业的劳动集体、牧羊人户、农户和家庭经济单位等均有权参与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有权承担、管理和购买这些财产和企业。牧羊人户和其他农户、大小家庭经济单位有权优先选择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形式及购买农产品加工企业。国家议会和政府还颁布了农牧业领域实行非国有化与私有化的具体法律和法令。这些法律和法令规定:允许把亏损的国营农场、集体农庄改造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租赁和承包经营集体单位;允许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内部普遍实行职工庄员承包制。在实行非国有化与私有化进程中,应当给予私有化企业劳动集体、农牧民等以下优惠:(1)无偿地转让企业资产与负债平衡表上的企业和社会的基础设施;(2)分期售给股票和其他财产;(3)无偿地转让某些生产性资产;(4)改造为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职工(包括退休职工)有权优先购买股票总数的20%的股票,并按其面值的30%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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