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页(421字)

1991年,塔吉克斯坦独立后,把实行农业国有资产非国有化与私有化作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重要内容。政府在《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中规定,凡属国家的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的财产、国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等都是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项目;农业企业劳动集体、承租人、合作社、股份公司、责任有限公司等都可成为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主体;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私有化企业的职工享有购买财产和赎买整个企业的优先权;可以通过当众拍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售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全部财产。1992年3月,塔吉克斯坦议会公布了《农户(农场)经济法》,决定在解散亏损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拨出土地给农牧民,发展农户私人农场。规定农户经济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主体。同年,又公布了《土地改革法》、《土地收费法》。1993年6月,塔吉克斯坦政府制定《经济发展纲要》,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和加工农产品以及进行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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