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页(663字)

澳大利亚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农产品销售法》,决定设立小麦管理局,加强国家对以小麦为主的农产品销售集中管理。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农场主生产所需的饲料和种子以及直接卖给畜牧场用作饲料的以外,澳大利亚各州生产的小麦必须全部卖给小麦局;小麦收获后,生产者必须把它们交到各州散装小麦管理局拥有的仓库里,由小麦局负责在国内外销售。其余机构一律不得经营。法律还规定,小麦局是一种半官方半合作社性质的销售机构。联邦小麦局由董事会负责管理。二战结束后,澳大利亚的农业受到严重挑战。为了制止农业比重下降趋势和防止农业生产的起伏波动,197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法令,决定拨款1.54亿澳元指定各州制定和推行振兴农业的《农业复兴计划》。《农业复兴计划》规定,设立以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农业信贷基金;在资金上提供贷款帮助对现有农场的合并,淘汰一些规模较小、经济效益较差的农业单位;对自愿放弃和离开农场的小型农场主给以低息或贴息贷款,帮助其投资其他行业或另寻职业。进入90年代后,澳大利亚推行持续农业政策和战略措施。政府颁布法令,决定实行10年土壤保护计划,力争2000年实现土地的生态可持续性使用。1993年政府下令修改了《农村调整计划》,决定出资为农民支付一半左右的银行利息,继续帮助农民从银行获得贷款,进行生产转向。联邦议会还修订了《国有土地租赁条件》,鼓励租赁者热心于保护所使用的土地和资源;修订《税法》,规定土地保护费可抵消应交的所得税;修订《水法》,规定增加水费,提高农业用水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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