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0页(476字)

苏联十月革命后开创的一种诉权学说。该说认为,诉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为诉讼程序的启动权,即原告的起诉权。后者为获得法院对实体权利的保护权,即诉讼之胜诉权。起诉权是引起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予以解决的权利,胜诉权是对义务人能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可能胜诉,只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可能实现,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因此,人们称这种学说为二元论诉权说。按照这种学说,诉权集中表现在起诉与胜诉上,起诉权与胜诉权密切相联,诉权即为原告之权。这种诉权学说在原苏联成为定论之后,在一些东欧国家具有普遍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移植于我国,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它同诉的两层含义(即程序意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一样,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界的通说。近些年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对诉与诉权的理论有了新的思考,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对诉权作了各种不同的界定,有的对二元诉权说进行评析之后,提出了一元诉权说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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