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1页(895字)

上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理,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以及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如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外,上级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程序中均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是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发回重审(有的是发回更审),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59条规定:“第一审的诉讼程序有重大欠缺时,控诉法院可以将判决与有欠缺的部分程序予以撤销,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在日本,发回重审分为必要的发回和任意的发回。《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88条规定了必要的发回,即“在对于第一审以不合法为理由所做的驳回诉讼的判决进行撤销时,控诉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第389条规定了任意发回的两种情形,即:①在前条情况以外,控诉法院撤销第一审判决时,如就案件尚有进行辩论必要的,可以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②以第一审法院违背诉讼程序为理由而将案件发回时,视为该诉讼程序已因之而被撤销。在我国,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另外,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则上也应发回重审,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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