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共有土地分割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4页(206字)

韩国《共有土地分割特例法》第5章分割登记等中规定,所管厅根据本法规定整理地籍公簿时,应及时委托管辖登记所进行分割登记。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各个共有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权利者。根据规定,所管厅对于订正的地籍公簿上的面积进行分割登记时,应首先委托进行登记簿上的表示变更登记;公务员进行分割的土地均应使用新登记用纸,并记载登记意图;登记程序结束时,应封存以前登记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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