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得土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1页(292字)
乍得独立前,实行氏族部落土地所有制。国家规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由氏族酋长决定土地分配,氏族成员对土地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能出售、抵押或转让,劳动产品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在公社土地上的森林、牧场和水域属于集体所有,公社成员可以利用。1960年,乍得独立后,颁布《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宣布土地国有化的同时,实行土地改革。限制氏族酋长土地分配权力,建立农户家庭小农场、合作社等不同的经营组织形式。还承认习惯的土地法,土地可由国家出租给农民。并规定,土地国有后,公社成员、农户可自由开垦土地和在牧场放牧。开垦土地归个人所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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