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3页(358字)

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处理有关事务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直接受理有关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自诉案件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其他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事先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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