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土地耕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8页(382字)
罗马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14条规定:(1)为了增加农业面积特别是可耕地面积,土地占有者有责任耕种其全部尚未使用的土地,如:不起保护作用或没有林产品的灌木丛或小片乔木,无用的农用道路和小径,路旁土地和农田的地角,庭院里的空地,任何建筑物之间的空地,城镇可建境域内的空地,电线杆、输电杆和配电杆周围的空地,以及其他类似的土地。(2)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执委会,通过年度计划按乡和农业单位确定要改造成可耕地以确保计划耕种面积的土地资源。(3)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使城市可建境域内所有的空地都根据各级人民委员会执委会为此而制定的计划得到耕种。(4)同时,各级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有责任采取措施,在公园和绿地上栽培树木和灌木,从经济上利用这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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