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财产股利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2页(177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16条规定,财产股和土地股的所有者,可以按以下办法对这些股份加以利用:因为建立私人农场而脱离原农场时,可以得到股份;存入已成立的合伙公司、股份公司、合作社等中,作为股金;出售或租赁给其他股份所有者;财产股和土地股依据现行法令可以继承。
上一篇: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财产股评定立法
下一篇: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财产股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