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0页(375字)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予以追究的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作出法定的决定、裁定或判决,以终止诉讼活动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遇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审查中,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中,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过程中,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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