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80页(1212字)

债权人请求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的一种。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依督促程序向法院提出特定的请求,法院仅依债权人的主张,不经过开庭审理,径行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既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支付令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德国,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被修改过多次。如1877年《民事诉讼法》第628条第1款规定:“以支付一定的金额或一定的其他代替物,或给付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如经债权人申请,应发出附条件的支付命令。”1898年修改时,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根据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的请求,视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的请求”的规定,这次修改扩大了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1940年的修改又将适用范围予以扩充,即在1898年的基础上增加了“船舶抵押权的请求”。但1976年的修改却大大缩小了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只限予“以支付一定金额的本国货币为标的的请求”,这种规定一直延续至今。在我国,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实现债权的非讼程序。第二,法院对债权人的请求不作实质性审查。债权人依督促程序提出申请后,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法院对债权债务的内容不作实质性审查,即可直接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督促程序对被申请人的态度尤为注重。在督促程序中,支付令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债务人的态度。支付令发出后,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则支付令自动失效;反之,如果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后,既不履行债务,又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理程序 债权人依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及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为限。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应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应在5日内立案受理。通过对债权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即应在受理后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后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依通常程序起诉;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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