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89页(467字)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它的基本特点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中,凡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都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院组织法的这一规定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61条中。《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0条和第161条分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独任审判虽然只有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但他是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其所作的裁判与合议庭所作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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