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4页(541字)
二战后,泰国一直实行土地封建私有制,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50、60年代开始,为加速农业发展,泰国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条件下来发展农村资本主义经济。采取的主要措施是进行土地改革。1954年12月,泰国政府颁布《土地法大纲》,规定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分配土地,每户20-25莱。1975年12月又颁布《田租条例》,规定地租不得超过总产量的1/3。之后,国家又通过立法制定或修改土地改革方案,建立土地改革机构,把国有的或赎买、征购的土地分给或转卖给佃农或无地农民。1978年12月22日国家立法议会颁布《泰王国宪法》第67条规定,国家应通过土地改革或其他方式,普遍使农民占有土地或具有土地所有权以从事农业,并应鼓励农民组织合作社或其他方式的联合。1975年国王颁布《农业土地改革条例》。泰国土地改革法是在保留封建土地制度的条件下实行的,政府因财力有限,拿不出更多征购款来,没有能使土地改革方案全部实行,尽管国内有了一些比较进步的资本主义企业,但更多的是小农经济。仍然是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进入80年代后,泰国继续进行了土地关系调整,政府于1981年6月颁布新的《田租条例》,规定以产量1/3作成本,其余部分2/3归佃农,1/3归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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