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4页(528字)

泰国1975年《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4条规定,在本条例中,“农业土地改革”,是指调整农业土地权和土地占有状况,包括在农业土地安排宅基地。为此,政府把国有土地,或征购、征收土地所有者本人未加利用的土地,或超出本条例规定限量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农民或地少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农民组织赊购、租佃或在政府扶助下扩大农业就业中加以利用;调整资源和生产资料,调整生产和销售,提高其效益。“土地改革”,是指法令规定的农业土地改革区。“国有土地”,是指根据民法和商法规定的属于国家资产或国家公共财产的土地,还有农业和合作社部长根据国家森林保护法准许人们进去栖身或加以利用的国家森林保护区中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是指依照土地法拥有土地所有权者。“农业”,是指依照合作社法组成的农民联合体、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集团。“农业土地租赁”,是指由出租人同意而租入或二手租入的农业土地,不管上述租赁是否有书面证据,还包括允许使用土地经营农业而获得地租,以及用其他法律手段掩盖上述租佃关系的行为。“地租”,是指从土地而获取农产品、货币或其他财物等报酬,使出租土地者或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可以换算为货币的、作为出租土地报酬的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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