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土计划制定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6页(231字)
韩国《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第3章规定,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依据内阁令规定,就全国计划决定的事业制定全国计划要求书,提交建设部长官;建设部长官依据内阁令规定,同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协商,审议会审议后,制定特定地域计划;道为了进行涉及其全部管辖区域的国土建设,经内务部长官和建设部长官取得国务总理的承认及审议会的审议后,制定道计划;郡为了进行涉及其全部管辖区域的国土建设,在取得道知事的承认和审议会的审议后,制定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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