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根据地土地证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2页(283字)
1938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制定《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条例》。本条例是针对抗日战争爆发后,有的地方出现地主反攻倒算,农民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巩固工作而制定的。条例规定,下列土地不得私有:(1)可通运的水道;(2)天然的湖泽而为公共需用的;(3)公共交通道路;(4)矿产地;(5)盐地;(6)公共需用的天然水源地;(7)其他属于公共性质的土地。条例还规定:公有土地以外的私有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者都要向当地县政府登记领取土地所有权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土地所有权证,其土地概作为公有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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