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根据地地权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2页(349字)
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公布施行《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共15条。主要规定:凡合法土地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其所有土地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的权利。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土地为一切依法分得土地人所有;土地未分配区域,土地仍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2)边区人民的土地所有权,由边区政府颁布土地登记办法,举办土地登记。(3)土地登记时,业主须照实有土地登记。(4)留居边区的退伍抗日军人和抗日军人家属、蒙回等少数民族人民、外来灾民、难民、移民、在分配土地时外出的业主可按本规定呈请政府领取公地或公荒,并可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5)在公荒很多并经政府指定的区域,人民所开荒地,可依法取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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