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开发公社买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0页(373字)

韩国《土地开发公社法》规定,公社买入土地的规模,由总统令规定。公社买入土地时,其定着物同时买入,但定着物中的建筑物同土地价格必须是交织在一起。公社买入土地过程中,应优先买入公共设施用地或住宅建设用地,卖出可以开发的土地。为了偿还贷款或企业的负债,财务部长官向建设部长官要求公社买入其企业保有的土地时,建设部长官可以让公社优先买入。公社对买入后难以卖出或开发的土地,不得买入。关于买入土地价款支付,该法规定,公社买入土地的买入价款,原则上是以现金支付其全额,但对于那种卖出人同意或总统令规定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土地,可以经过协商对其全部或部分价款以土地开发债券支付。关于买入地管理,该法规定,公社可以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通过建成用地,变更地目,分割、合并土地等促进土地卖出。在卖出之前,可以对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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