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分成农土地归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4页(292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19条规定:(1)如果拥有土地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使分成农对土地的耕种终止或造成终止,则邦政府专门授权负责此事的官员:在收到该分成农的申请后即可下令宣布:该土地立即归还申请人,而其产品的40%收归政府,其余60%留给申请人,此规定适用于土地尚未耕种或已由主人或分成农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耕种。该土地在耕种季节结束时归还申请人,而分成农保留归还前所收作物的50%,其余50%交给申请人,此规定适用于土地已由主人雇用之新分成农耕种。(2)对按第(1)项作出的任何决定提出的上诉,由税务兼地方行政长官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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