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0年土改优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5页(325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17条规定,用于土改的果林地的分配按如下顺序优先考虑:(1)原来负责管理果林地果农,在领取土地时须向政府交纳一部分购置土地上的果树、建筑设施的费用。(2)耕种林间土地的农民。(3)以经营果林地谋生的农民,本地农民享有优先权。(4)将对果农根据以前颁布的有关法令交纳的金额进行结算,并从所定的应交金额中扣除,若所定金额少于已交纳金额,超出部分不予以退还。(5)如果在某地没有适合本条第1、第2、第3款规定的果林地领取者,该果林地将要根据最高委员会的有关指示作价出售。(6)依照本条规定领取或购买果林地的人必须继续在该土地上从事果树的栽培和管理,不允许将果林地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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