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0年土改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5页(477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16条规定,属于土改范围的土地,将根据各地情况统一地或单独地分配给农民,分配标准如下:旱地:(1)等雨线以南的贫瘠土地:200杜诺亩。(2)等雨线以南的肥沃土地:160杜诺亩。(3)等雨线以北的贫瘠土地:130杜诺亩。(4)降雨线以北的肥沃土地:100杜诺亩。水浇地:(1)人工灌溉的贫瘠土地:60杜诺亩。(2)人工灌溉的肥沃土地:40杜诺亩。(3)自流灌溉的贫瘠土地:40杜诺亩。(4)自流灌溉的肥沃土地:30杜诺亩。(5)北方各县人工灌溉种植棉花、蔬菜的土地:12杜诺亩。(6)北方各县自流灌溉种植棉花、蔬菜的土地:8杜诺亩。(7)北方各县人工灌溉种植水稻的土地:8杜诺亩。(8)北方各县自流灌溉种植水稻的土地:6杜诺亩。(9)北方各县人工灌溉种植烟草的土地:5杜诺亩。(10)北方各县自流灌溉种植烟草的土地:4杜诺亩。(11)其他地区自流灌溉种植水稻的土地:10杜诺亩。最高委员会将按上述标准为各地确定土地分配标准,各地在分配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标准适当放宽。
上一篇:伊拉克1970年土改限额立法
下一篇:伊拉克1970年土改优先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