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苏维埃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1页(386字)

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会议1934年7月通过《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共26条。主要规定:(1)地主、区长、乡长、镇长、富农、反革命组织的参加者的土地,完全没收,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可分得较坏的土地自己耕种。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不没收。(2)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苏维埃批准,立即分配给贫农与中农。雇农、苦力劳动者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红三军是创造巩固发展黔东苏区的柱石,每乡给红三军战士,分给10个人的土地。(3)平均分配土地时,有劳动能力的分一股,雇农或贫农、中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的多分。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4)消灭一切佃租契约,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5)进行查田分田运动,如果贫农、中农对自己私产以多报少、应受处罚,不分土地;如地主、富农抢夺已没收的土地的收获品或索租索债,苏维埃应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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