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再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1页(918字)
法院和检察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权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它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而建立的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的再审,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只作原则性规定,不作具体列举,对提起再审的期限也不作强制性规定。在我国,审判监督再审与检察监督再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一起,共同组成了再审制度。
提起审判监督再审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再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裁判确有错误,三是依职权提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裁定,作为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裁判确有错误,是指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皆有错误,而最终导致裁判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即提起审判监督再审之权属于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见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见指令再审)。
审判监督再审的程序 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另一类是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外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即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原来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原来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所作的裁判,属于确定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再审时一律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确定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