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林地侵占防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6页(346字)

新加坡1985年《侵占国有土地法》第16条规定:(1)公共事务部部长可以任命一定人员为森林看守员,在部长规定的界限范围内,看守员可以行使委派于他的职责。(2)每一位森林看守员,在其任职期间,应该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入、侵占国有土地,并对政府转让或租借的土地征收土地税、租金或许可证费,还可以回收已被没收的土地或帮助完成其他一些部长指定的任务。第17条规定:(1)任何森林看守员,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所发生的非法侵占国有土地的人或事,如果因故意或疏忽而未能立即向土地专员或地税征收官举报,则应定为犯罪。罚金不超过200新元。(2)任何森林看守员或警察官,没有合法的理由,疏忽或拒绝执行本法赋予他的职责,则应定为犯罪。罚金不超过200新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