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权利顺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5页(300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在同一土地上设定数项权利的,如果此数项权利登记于土地登记簿的同一分册时,其顺位关系应按登记的次序确定,此数项权利登记于几本不同的分册的,以登记日期在先者先顺位;于同一日登记的,有相同的顺位。(2)如果根据第873条的规定,取得权利所必需的协议在登记后始成立,登记的先后顺序仍是决定顺位关系的标准。(3)对顺位关系作出偏离上述规定的确定的,应当将其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4)顺位关系可以在事后变更。(5)在土地上设定一项权利时,所有权人可以保留在该权利的顺位之前将另一项有明确范围的权利进行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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