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国家土地管理撤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5页(301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18条规定:(1)在以下情况下,应撤销管理权:管理者已把不动产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让给他人;根据法律条例规定,当局决定收回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撤销管理人或重新组合(组织关系的变动)时,行使所有者指挥权的机构收回不动产的管理权。(2)如果法律条例未作不同的规定,在当局决定收回管理权时,管理人要付管理权补偿费。(3)应该在收回管理权的决定中确定管理权补偿费。国家行政部门不得对决定中有关管理权补偿费的规定进行干预。(4)如果当事人认为管理权补偿费不合理时,可以在决定生效之日起30天之内,向法院提出修改管理权补偿费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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