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8页(528字)

缅甸1955年《土地国有法》规定:(1)总统可指定设立中央土地委员会,负责拟定土地分配计划和建立农民组织计划;对地方土地委员会实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总统可在县指定设立土地委员会,负责筹备选举乡村或街区土地委员会;对乡村或街区土地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总统可指定乡村或街区设立土地委员会,负责准予免收土地、分配土地,建立农民组织。(2)总统可指定建立由农民组织代表和专业人员参加的联邦农业和农村发展理事会、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理事会、县农业和农村发展理事会,分别行使总统授予的管理土地权力。(3)总统可指定自己认为必要的权力机构或执行委员会。(4)依本法建立的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或被指定的委员会和权力机构可履行民事法院职权,具有民事诉讼法授予法院的权力,并行使刑法规定的公务员职权。(5)总统可随时撤销过多使用权力,或滥用权力的土地委员会、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及委员、理事或执行委员。(6)凡阻挠土地委员会和权力机构,或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或成员按本法执行任务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1000缅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凡不执行上述机构和人员按本法发布的命令或指示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200缅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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